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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防生管理规定
 

   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生管理,规范国防生行为,培养良好的作风养成和组织纪律观念,

  确保后备军官能圆满完成学业及军政训练,根据新颁布的《内务条令》和山西大学《学

   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国防生特点,制定本规定:

第一条 起床、早操

 1、早操每周三、周五两次。听到起床的口令后,立即起床,值班员提前十分钟起床,按规定着装,到指定位置集合, 

做好出操准备;

 2、选培办干事及中队值班员检查国防生起床情况。

 3、早操以中队为单位进行,除全休病号外其它人员必须参加,半休病号要到操。遇有特殊情况,经选培办批准,可缩 

 短早操时间或不出操。

 4、统一出操,统一收操,跑步进出操场。

第二条 清整、洗漱

 收操后,整理内务,进行洗漱。选培办人员、中队值班员、区队长,督促检查学员清整洗漱情况。

第三条 晚点名

 1、每月一次,由负责各队选培办干事组织实施。

 2、晚点名时,以中队、区队为单位进行,每次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,节假日前后必须点名。

 3、国防生听到呼点自己姓名时,应该自行立正并答“到”,点下一名同志时自行稍息。

第四条 会议制度

 1、中队会:每月召开一次,由负责各中队的选培办干事主持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。分析中队教育训练、行政管理和政 

治思想等方面的情况,总结交流经验,讲评各区队工作,布置下月工作。

 2、区队会:每月召开1-2次,由区队长主持,正副班长参加。主要是讲评各班工作,部置下一步工作。

 3、班会:每星期日晚饭后召开,由班长主持,全班人员参加。主要是检查总结一周的学习、工作情况,布置下周任务.

 4、全体大会:以部队军人大会的形式,每学期1-2次,由选培办干事主持,全体国防生参加。主要是讲评各中队工作,

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,布置新学期工作和任务。

第五条 汇报制度

 1、汇报要及时准确,各级值班员每月进行综合汇报,一般应按级汇报,必要时可越级上报.

 2、各中队长每周五向负责各中队的选培办干事,汇报一周训练学习情况、安全形势等问题。

 3、国防生随时向班长汇报思想和学习训练情况。

第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

 1、处理问题时,应事先请示,事后报告。

 2、由于时间紧迫,来不及请示报告时应根据上级总的意图边执行边报告。

 3、发生各类事故要及时报告。

 4、报告的方式可采用电话、口头或书面等形式。

第七条 住宿规定

 国防生必须按规定落实集中住宿,不得在外租房住宿及夜不归宿。

第八条 查铺制度

 1、区队长每周对本区队各班检查一次,中队每月查1-2次,选培办每月查1次。

 2、对国防生在位情况进行检查

第九条 请假

 1、国防生请假必须写出请假条,写明请假事由、时间、去向及联系方式。在太原市内活动的由班长批准;离开太原市 

时需按照先班长、区队长后辅导员、选培办的顺序按级请示。按时归队销假,未经批准不得外出。

 2、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,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,假期不得超过十天(不含途中往返时间)。

 3、请假人员,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,不能按时归队时,必须提前申报原准假干事批准续假;未经批准,擅自超假或逾 

期不归者,视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因特殊情况无法续假时,须取得有关方面证明。

第五章 内务卫生制度

第十条 室内卫生

 1、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、个人物品要摆放有序,值班国防生要负责全班卫生检查和保持。

 2、中队每周组织一次内务卫生检查。办公室不定期对国防生内务情况进行检查并讲评

第十一条 中队值班

 由区队长轮流担任,受中队长领导,任期一周,每星期日熄灯前在中队长监督下交接,负责维护中队一日生活秩序, 

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十二条 区队值班

 由各班长轮流担任,受区队长领导,任期一周,每星期日熄灯前在区队长监督下交接,负责维护区队一日生活秩序, 

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十三条
  1.国防生严禁在室内私接电源;  

  2.严禁私自进行爬山、游泳、驾车等活动;  

  3.严禁酗酒、打架斗殴;  

  4.严禁出入营业性歌舞厅、网吧等场所;  

  5.严禁参加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、静坐等活动;  

  6.严禁参加非法社会团体。

第十四条 内部礼节

  着军装时遇到首长或者上级时,应当敬礼。在进入办公室前,应当喊“报告”或敲门,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敬礼。

在室内,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,应当自行起立。着便装时遇到首长或者上级时,应当问好。

第十五条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

  升国旗时,列队国防生自行立正,行注目礼;单个活动的军人,应当自行立正,着军服时行举手礼,着便装时行注 

目礼;奏国歌时,应当自行立正。

第十六条 国防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取消其国防生资格,停发国防生奖学金。

 1、政治立场不坚定,有反党、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,参加非法组织者。

 2、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。

 3、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严惩警告以上处分者。

 4、本人要求解除协议者,中途退学或转学者。

 5、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、推迟毕业者或未取得毕业、学位证书者;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。

 6、因身体原因,在一年内治疗后仍不符合检查标准者。

 7、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。

第十七条 选培办按照计划,及时考察递补对象,做好递补工作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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